家承秀 发表于 2024-10-16 05:01:48

举 报:王秀华,女,宣州区法院副院长。

  举报人:秦宜传,男,62岁,原皖东南武术学校校长,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济川办事处东桥村三里桥组。
  被举报人:王秀华,女,宣州区法院副院长。
  请求事项:
  依法请求追究王秀华在庭审中公开包庇以假条据的伪证抢占我房产的犯罪。
  事实和理由: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份,为合建房屋产权纠纷一案,钱昌德作为原告程家庆全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当着双方律师和王秀华审判长面出示一张伪造5000元的字据伪称是我出具的收条,本人要求笔迹鉴定,宣州区法院委托宣州区公安局对该伍仟元收条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为:该收条不是秦宜传亲笔所写(见宣公文检字(97)0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对于钱昌德在庭中伪造假收据5000元和市中院作出(1999)第15号通知书查明认定系钱昌德的外甥程章金伪造假收条的伪证以此去抢占我家西边楼房产权并偷偷地在房管局又将我家东边第二间门面楼房上下两间房屋价值达50万元人民币房产被钱昌德与其外甥程章金抢占,至今不依法退还给我对我侵权。其行为不但恶劣且无视法律尊严,按照刑法规定,钱昌德伪造证据钱款较大及抢占我房屋价值50万元财产,应依法惩处,应取消其代理人资格,伪造证据罪将钱昌德绳之以法,可王秀华不知在什么利益驱使下,竟枉法作出(1997)宣城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无理由将我家西边第一间楼房(二间二层)产权判给从未谋面的所谓原告程家庆所有。这是枉法判决,因我领取的土地使用证是集体土地不准转让低押,应立即依法退给我秦宜传的名下。按照《法官法》和《行政监察条例》第十九条(二)项之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追究王秀华和钱昌德伪造证据罪。
  呈:已交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2013年11月11日亲收下了该举报信,为此请求尽快查处。
  举报人:秦宜传
  18956341819
  201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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