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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原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四三五处会计(以下简称四三五处)。我单位属中央在渝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直属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物资储备局系我处上级主管部门。由于我单位性质特殊,个别人员随意违反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本人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了避免国家财产继续惨遭流失,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特将以下问题发布网络,望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重视,并查证核实相关问题。
主要反映内容如下:
2009年5月左右,重庆市地产建设集团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拨款5.12亿给我处用于置换(交换)我处位于原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苗背沱的国家无偿使用划拨土地38亩左右(有会议记录及与会人员为证)。但这笔置换款项至今未进入我处进行账务处理,也未上交国家财政。按照《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理管理办法》和《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之规定: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前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财政。但我单位在资产处置前未向相关部门上报审批手续,在资产处置后的资金也没有上缴中央财政。而这笔款项不知怎么又存到了万州建设银行,立了一个项目说是建油库和交钥匙工程。该笔款项的安排和使用及其所产生的利息职工们至今不明,我们认为这是极不正常的。在距今三年多的时间里,单位领导对我们职工一直采取隐瞒的态度,从不公开此笔资金的使用情况,对职工没有任何交代。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我单位财务管理方面相当混乱,至今可能还存在一些经济问题,根本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望上级相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来我处彻查5.12亿资金流向及我处财务情况。
后我在国家信访局网络举报中心投递举报材料后,国家信访局网络举报中心把我的举报材料转至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在经过了一年时间里所谓的调查后,书面告知我不予立案,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由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案例;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而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不予立案的原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2014年1月7日我接到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申控中心的电话,告知让我去五分院申控中心对我反映的问题再次作个回复。在到达申控中心后由职侦处的本案承办人一位潘姓处长接待了我。对5个亿的国有资产和四三五处孙文彬处长拥有的9处房产问题作了选择性口头答复。对5个亿的国有资产的说法是:2009年由四三五处孙文彬处长和万州区政府,重庆地产集团签署了一个协议后,将5个亿的拆迁置换资金转向万州区投资公司的账户上去了,他们这样的所作所为未必就可以让财政部及国管局的相关文件成为一纸空文吗?这样合法吗?5个亿的国有资产不交回国家财政部就可以自己签字处置吗?不难看出孙文彬处长的权利就可以一手遮天了!而对四三五处孙文彬处长拥有的9处房产的答复就更滑稽了。九套房产一共折合人民币145万,由四川省储备物资管理局开具的工资证明证实孙文彬处长97年-2012年工资115万元。孙文彬处长自己炒房盈利31万 ,房产和收入没有问题。以上均以潘姓处长录音为证,望相关部门彻查。此时只能感叹重庆的房价太便宜了!今后各位想买便宜房的朋友就来找这位神通广大的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四三五处的处长孙文彬!
2009年至今已经4年了,说是在万州建油库,但找遍整个万州都没有油库的踪影。更使人不能容忍的是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四三五处一个堂堂的全额拨款中央驻渝单位现在连办公的地方都是租来的,可谓真是“头无一片瓦,脚无一寸土”!到底四川储备物资管理局四三五处的置换资金以及利息到哪里去了???希望相关部门重视并彻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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