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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市长陈金彪:字号
评论 邮件 纠错2014年03月10日10:07 来源:中国联合商报
关于民间融资管理的建议
CUBN记者 洪旭朝 北京报道
民间融资行为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解决市场主体多元化、多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由于民间融资行为“地下化”和私密性的特点,造成其风险不易监控,特别是部分民间融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时有发生,民间融资高利化和非法集资问题还比较突出,因此在一些地方引发了民间借贷风波,不仅严重危害金融市场秩序和实体经济发展,也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目前,我国民间融资总体上还处于无序发展状态:一是民间融资法律缺失。当前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性的法典,而且民间融资方面的许多规定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需求,阻碍了民间融资的健康发展。二是民间融资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参与主体多、融资形式多,但现有的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监管手段有限,特别是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有监管之责,但对一些机构违法行为关键证据——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无法进行有效监管。三是民间信用信息缺乏。由于融资当事人信息不对称,即使有的处于过度负债状态,对方也难以知悉。现实表明,往往双方信息越不对称,借贷利率就会越高,融资的实际风险也越大。
温州作为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近年来全面落实国务院确定的12项重点“金改”任务,尤其是在解决“两多两难”(民间资金多、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融资难)和推进民间金融规范化、阳光化问题上,做了大胆地探索和创新,也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改革实践过程中,我们也感受到许多工作的真正落实到位,还需国家层面在顶层设计和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为此建议:
(一)国家层面要加快民间融资立法。2013年11月22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成为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这对于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破解当前民间融资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具有积极的实践和示范意义。但该《条例》受地方立法权限和上位法限制,有些在全国颇具代表性的需求条款仍不能突破,需要国家层面对民间融资立法进行顶层设计。比如,对高利贷管制问题。最高院现行有关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尚无法约束一些畸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行为。在《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起草过程中,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但由于地方性法规无权对利率作出规定,只好放弃。为此,恳请国家在法律层面设置民间借贷的干预利率,抑制民间借贷高利化。再比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能问题。急需厘清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边界,一定要责任明确、权责对等。特别恳请国家在法律层面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结算账户查询职能等相关权限,或对省级政府进行授权,由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政策,促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融资市场实施有效监管。
(二)在政策上大力支持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对大额、涉众型民间借贷实行强制备案制,此举有助于监管部门掌握民间融资信息,在风险发生之前提早介入采取措施。但民间借贷阳光化之后的纳税问题,公众一时难以接受,也将极大影响备案制的实施效果。恳请国家出台针对民间金融组织的相关扶持政策,并对民间借贷备案的税收实行减免,做到轻税赋、强引导,促进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三)加强民间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去年11月,温州获批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温州分中心,同时启用的市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之实现对接共享,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建议国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继续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民间信用信息建设,扶持和规范发展民间第三方的征信服务机构,由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系列专业化的信用信息服务。同时,系统推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实现人行征信、企业公用信用信息和民间信用信息之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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