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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张宏霞 性别:女,
2007年3月份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克州人社局)发函以随军的名义将我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克州社保局,2009年11月17日***(我前夫,时任克州武警支队支队长)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喀什地区社保局吴杰局长(谁的关系能让吴局长亲自陪同办理?)亲自陪同下,违规将我的档案从喀什职业介绍中心拿走(有证据资料和相关证人证言),按档案管理规定,档案只能凭本人申请和所调单位函领取。
,2011年4月份考虑到我和***的夫妻关系已破裂(因为我发现***和X女人关系十分暧昧,我极少到阿图什市去),我到克州便民服务中心准备将我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喀什(我养老金缴费缴到便民服务中心),克州便民服务中心的办事人员告诉我说我已在克州退休了,而且退了一年多了,我又到克州社保局核实,克州社保局办事人员告知我退休工资在克州中行开户,我以银行卡丢失的名义到克州中行挂失并查询对账单,发现已有30000余元退休工资被冒领,取款地是克州和乌鲁木齐市(有对账单为证)。
我挂失银行卡后,将卡号和身份证复印交给了克州人社局,要求克州人社局查清以下问题:
我的退休手续是谁办理的、退休资料是谁填写的?是谁冒充我签的名?
我的社保卡是谁从克州人社局领走的,领取时谁签的名?
我的退休工资被谁领走了(当然是被拿走我社保卡的人领走的)?
但克州社保局随即停发了我的退休工资。2011年6月15日克州社保局给我来函(有函为证)说我身份证号码与克州社保局信息系统注册身份证号码年龄不符,我不知道克州社保局信息系统注册身份证号是根据什么录入的,克州社保局以前也从未要求过我提供身份证信息,如果是根据我的档案录入的,档案里就有我的真实身份证号。2011年7月5日克州社保局又给我发了一个公函,摘录一、二条内容如下:
办理退休是必须有档案的,但是你当时提供的档案年龄和我们现在掌握的实际年龄不符,因此我局现在要求你提供本人的原始档案。(公函原文)
关于你本人档案的问题,我局认定因为你当时提供的档案年龄和我们现在掌握的实际年龄不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社保基金的现象。(公函原文)
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从未给克州社保局提供过我的档案,难道喀什职介中心给***的(我的)档案是假的吗?我至今都未见过我的档案。
但是克州人社局对我提出的上述三点要求调查的问题,克州人社局对是否进行了调查只字不提,其实以上三个问题调查清楚了,谁骗保诈保就真相大白了。而且克州人社局对社保基金被骗近两年一直不报警,万般无奈之下,我委托我哥哥于2013年1月25日到阿图什市公安局刑警队报案,但是阿图什市公安局刑警队一直拖着不调查,直到2013年4月我忍无可忍,向克州纪委、克州检察院、克州政法委举报要求追究克州人社局相关人员对社保基金被骗不报警,失职、渎职的犯罪行为时,克州人社局才不得不在2013年4月16日到阿图什市公安局去报警。时至今日,克州人社局、阿图什市公安局都对我提出的上述三点要求调查的问题装聋作哑,拒不向我反馈对上述三个问题的调查情况。
更诡异的是我哥哥2013年1月25日报案,2013年2月3日克州社保局给我送达一份所谓的调查报告(有原件为证,原件落款日期是1月31日),除了老生常谈指责我制造假档案,骗取社保基金,还在调查报告中告知我已追回了被冒领的社保基金,这就把我搞糊涂了,我这个被克州人社局认定为骗取社保基金的人未掏一分钱,克州社保局是从谁哪儿追回的社保基金?这个问题我也向阿图什市公安局刑警队调查本案的刑警和人社局调查本案的调查人员反映过,要求他们调查是从谁那儿追回的被骗的社保基金(我的退休工资),他们均支支吾吾,装聋作哑。。
我 2013年2月份曾要求克州中国银行提供办理我社保卡的相关资料 ,中行的员工说我的退休工资卡是批量代发的,住址与我身份证住址不符,电话也不是我的。他们说最好让法院来查。
以下是克州人社局在对我进行行政处罚时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
一、2013年6月21日晚上克州人社局突然派人向我送达了克州人社局作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在告知书中诬陷我篡改年龄,骗保、诈保,拟对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退回骗取的社保待遇39745.08元‘
罚款119235.24元。
告知书中除了给我虚构了几项违法行为外,未告知我任何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时至今日克州人社局也未向我出示过任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克州人社局的行为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我在申辩材料中要求调查人社局是从谁那儿追回的社保基金依然装聋作哑,其实从我发现我退休工资被冒领后,克州人社局就不断发函污蔑我骗保、诈保,但从不出示任何证据,人社局还把我的档案也藏了起来,拒不归还给我。
二、2013年9月份(由于克州人社局的执法人员未填写具体是几日,我也想不起来是9月几日了)克州人社局给我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退回骗取的社保待遇39745.08元‘
罚款119235.24元。
但是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到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长达近两个月的间隔时间内却不告知我依法享有的对行政处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然克州人社局也知道,如果我要求听证,一定会要求他们出示证据,一定会要求他们说清楚对上述3个问题的调查情况,所以克州人社局就蛮横的剥夺了我要求听证的权利。
由于我不服克州人社局的行政处罚,我于2013年10月22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仍然提出的要求查清:
1、我的退休手续是谁办的,退休资料上的我的签名是谁伪造的?
2、我的社保卡是谁从克州人社局领走的?领取时签的谁的名?(拿走社保卡的人才能拿走退休工资,如此简单的常识问题,不脑残的人都应该知道)自治区人社厅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对这两个关键问题也是装聋作哑,回避不提,违法做出了维持克州人社局行政处罚的决定。
自治区人社厅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对我们提出的克州人社局对我的行政处罚未依法告知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问题,在克州人社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的的情况下,就武断地说克州人社局依法向我告知了有申请听证权利的要求。更为可笑的是《中华人名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在自治区人社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人社厅却说克州人社局在给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告知了我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他们竟不知到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才告知我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是违法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何况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克州人社局履行了告知义务。
人社厅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还把2013年6月26日阿图什市公安局给克州人社局出具的《关于克州人社局报案称张宏霞涉嫌制造假档案、骗取社保基金的调查报告》,报告中认定我与已离异的丈夫伪造档案、骗取社保基金的事实。2013年7月15日,阿图什市公安局出具《移送案件通知书》将该案移交克州人社局处理,2013年9月20日,阿图什市公安局出具《关于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审理张宏霞案件调查取证补充回复意见》称:经查张宏霞骗保违法事实属实这些空洞的公函作为证据,认定我骗保事实成立。阿图什市公安局和人社厅、克州人社局这些办理案件的人如此无知、法盲真让我不齿,
克州人社局2013年6月21日给我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而阿图什市公安局出具的公函都是在6月21日之后出具的,都未向我进行告知,是无效的证据,何况我如果诈保、骗保,所有证据都应该在克州人社局,阿图什市公安也要向克州人社局调取证据,现在克州人社局找不到我违法的证据,居然要阿图什市公安局给他们出具空洞的公函。按照法定程序应该是克州人社局查清问题后向阿图什市公安局移交案件,现在是反过来阿图什市公安局向克州人社局移交案件,从自治区人社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列举的证据中,阿图什市公安局移交的案件,除了几份空洞的公函外,没有移交任何能证明我违法的证据。只能说明阿图什市公安局和克州人社局都没有证据,只好狼狈为奸,互相串通制造假证据炮制冤案。
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列举了克州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其中有我2009年11月10日给克州人社局递交的《退休报告》,,这绝对是伪造的,我将在法庭上要求做司法鉴定,对所有克州人社局提供的说是我伪造的资料,我都将在法庭上要求做司法鉴定。以证实我的清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克州人社局在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屡次不遵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查清:
我的退休手续是谁办的?是谁冒充我签的名?(证据资料在克州人社局)
是谁从克州人社局领走了我的社保卡?(证据资料在克州人社局)
克州社保局到底是从谁那儿追回的被骗社保基金?(相关的收据、账务处理都在克州人社局)
这三个问题查清了,谁是真正的骗保人将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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